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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召开天津=东京国际直飞航线推介会

2025-04-05 11:54:32 来源:耳食之谈网 作者:羽田健太郎 点击:755次

在康德的认知论哲学中包含了两大部分:直观(intuition)与理解(understanding),直观负责提供经验对象,理解负责处理概念,二者共同构成了我们认知客观对象并获得相应知识的完整过程。

而自然理性在整个人类所确立的东西,则是全人类平等遵守的法律,它被称之为万民法,因为它是万国适用的法律。希腊人谈论的是权利观念,即正当与否,而罗马人则把这种正当的权利观念转化成权利概念与私法上的权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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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徳指出:自然法学派取得了两项巨大成就:一是它使大家承认法的领域应该扩展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政府机关与个人的关系上。第三个原则表明一种每人对他的东西能够得到保证不受他人行为的侵犯的状态[25]。近现代私法孕育于古罗马私法,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分析,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8]143的体现,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8]395,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9],以至于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10]。他们把自然法视为正当的理性,它教给人们必须做什么和回避什么。由于法国大革命是受自然法理想的鼓舞而进行的,因而自然法的体现无处不在,反映到法典的制定上,正如法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者波塔利斯(Portalis)所说:法是普遍的理性,是以事物的本性本身为基础的最高理性。

针对上述的私法基本原则,易继明认为:私法的首要原则或者称基本理念是满足个体需要的‘私的本位,而于此之下的基本原则就是以‘诚实生活为内容的行为原则和以‘各得其所为内容的秩序原则。参考文献: [1][意]朱塞佩·格罗素.罗马法史[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8. [3]沈宗灵.比较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18. [4]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5]费安玲.罗马私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6][美]艾伦·沃森.民法体系的演变及形成[M].李静冰,姚新华, 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7]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48.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54. [11][美]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M].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2. [12]PETER de CRUZ. 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 2nd ed[M]. London: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 1999:51. [13]PETER STEIN. Roman Law in European History[M].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1. [14][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49-50. [15][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M].盛葵阳,崔妙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16][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7. [1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95,97. [1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9][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20][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王献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1]李中原.ius和 right的词义变迁:谈两大法系权利概念的历史演进[J].中外法学,2008,(4):538. [22] A.P.dENTREVES.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M].李日章,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14. [23][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I[M].朱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319-320. [24]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M].大连:大连出版社,1996:317-318. [25][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48-49. [26][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M].唐前宏,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62. [27][法]保罗·科利.论公正[M].程春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9. [28]易继明.私法精神于制度选择[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9]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第1卷(古希腊、罗马)[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370. [30][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1][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上[M].李天然,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181. [32][美]爱得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M].强世功,译.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5. [33][日]穗积陈重.法理学大纲[M].李鹤鸣,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28:23. [34][法]孔多塞.人类精神进步史表纲要[M].何兆武,何冰,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68. [35][古罗马]奥勒留.沈思录[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118. [36][英]梅因.古典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37][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3卷[M].廖德宇,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23. [38][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考察重点:上[M].陈爱娥,黄建辉, 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 [39][日]大木雅夫.比较法[M].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0][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1][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M].顾培东,禄正平,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84:30-31,35. [42][英]莎士比亚.莎士比亚喜剧集[M].朱生豪,译.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0:65-136. [43]冯俊,等.后现代主义哲学讲演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 [44][爱尔兰]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王笑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48. [45][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4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4-25. [47][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59. [48][日]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M]//李薇,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6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86-287. [49] 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法学思潮——20世纪民法回顾[M]//梁慧星,主编.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78-179. [50] 孙文恺.社会学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3. [51]吴从周.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价值法学:探索一部民法方法论的演变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66. [52]PHILIPP HECK. The Jurisprudence of Interests[M]. Cambridg: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48:33. [53][奥]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M].叶名怡,袁震, 译. 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 前言. [54][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M].阎克文, 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43. [5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56]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03. [57][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M].王闯,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58][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M].朱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9. [59]马俊驹,刘卉.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从民法中的人出发[J].法学评论,2002,(1):30. [60][德]克里斯托夫·默勒斯.德国基本法:历史与内容[M].赵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31. 进入专题: 私法 法律人格 。而思想是不能由感官感觉的东西……感官可感觉的东西都排除在可以考虑真这个问题的领域之外。

然而,并非所有的语词和语句都是同时具有意义和意谓的,同一个语词或语句的意义和意谓也可以是不相同的。这些规则也被视为反映了形而上学的模态。同时,意义是客观的,因为它可以被多个人用以把握对象。反过来说,任何东西要具有法律规范性,它都要被置于这套结构当中,才能被转换为具有法律规范性的存在。

[4]凯尔森进而指出,法律在本质上就是规范,因此是应然性的而非实然性的。因此,不管某人是否相信规范的效力或在实践上是否服从规范,只要他仍希望在法治文明的状态下参与对话或仍希望其主张获得合法性承认,那么他都不能否认或质疑基础规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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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个客观为真的应然命题就是行为的意义。康德将人类的知识分为两类,它们分别是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前者是借助判断的主词和谓词的同一性所做出的说明性判断,而后者则是不借助这种同一性所做出的扩展性判断。尽管凯尔森并未明确地从语言哲学中引入一套意义理论来阐明他的思想,但其所依赖的康德和新康德主义的思想与弗雷格和早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是内在相连的。为了进一步阐明这一点,凯尔森还借助了新康德主义的哲学资源。

在此历史上第一部宪法之上的,是被预设为有效的基础规范,基础规范作为规范层级结构的最顶端,是效力链条的源头。为此,笔者试图从凯尔森法哲学中的两个关键范畴即规范与意义为出发,透视其理论的深层结构。因此,法律规范作为一种意义,实际上是法律命题的意义。尽管不同学派根据不同进路对法律规范性进行了大量论述并得出各式各样的结论,但凯尔森在纯粹法理论中所提供的进路,毫无疑问是自上个世纪以来最为深刻、彻底的理论尝试之一。

一方面,这表明人们通过理解一个应然命题认知到了一个规范性事实以构成自己行动的理由。康德根据知识与经验之间的不同关系,将知识大致地分为先天的(a priori)和后天的(a posterio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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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实的逻辑图像就是思想。[12] 参见同上注,第71页。

(二)康德-早期维特根斯坦模型之阐明 康德-早期维特根斯坦模型的最主要功能是实现从认知结构到语言结构的转变,并从中确定出一个原理性框架。[41] 参见[奥]维特根斯坦,[奥]弗里德里希•魏斯曼:《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徐为民,孙善春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55页。详言之,在我们的语言活动当中,思想通过命题得到了表达,而由各种命题组成的系统就像一把尺子那样面对实在,经验对象通过这把尺子上的刻度被整理后才成为我们所认识的事实。从这个角度来说,基础规范代表的是法治国所必须遵循的奠基性法则。在《逻辑哲学论》刚面世的时候,对这三个术语的理解构成了解读维特根斯坦相关思想的第一道屏障。对于凯尔森而言,实现前述目的的关键就在于将法律科学作为一门认知科学,同时通过明确认知的对象的性质和特点来把其他不相干的对象排除在外。

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于他们的理论中所包含的有关先验的思想。先天的指的就是先于或独立于经验的。

[28] Gottlob Frege, Sense and Reference,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 57, Issue 3, 1948, p. 216. [29] See Tyler Burge, Truth, Thought, Reason: Essays on Freg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 243. [30] Gottlob Frege, Sense and Reference,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 57, Issue 3, 1948, p. 212. [31] See ibid, p. 213. [32] 对于弗雷格的上述思想,西方学界在后来有更为深入的探讨和批判性发展。二来,笔者无意为凯尔森的理论做全面辩护,只是希望能揭示出其思想中最有启发性及价值的地方。

[41]可见,维特根斯坦一开始就将自己的哲学定位为一种通过语言哲学的角度对旧有的认识论范式的改造。自此,基础规范不再仅仅是法律观点的逻辑预设,而是法治国的根本法则。

四、结语 理论认知是一个累进的过程,缺乏中心视角的定位,即便在个别论题上能偶有所得,最终也难以串成一条珍珠项链。把基础规范与凯尔森关于行为与意义的论断结合,并借助早期维特根斯坦有关逻辑句法与意义的论述,将可以把基础规范从个人认知的视角中解放出来。换言之,基础规范如何不再仅仅是法律观点的逻辑预设,而是作为法治此种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方式所普遍遵循的法则,将是亟需进行原理性研究的问题。而后者才能真正揭示出基础规范的思想内涵。

其中的第一种功能尤为重要。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说在逻辑空间中的诸事实就是世界,[43]这句话看似难以理解,但结合本文之前的阐释,还是能够明白这句话的主张的。

在《意义与意谓》一文中,弗雷格将名称、词组和文字等都归类为符号,而符号既有意义,也有意谓。[31]所以,意义是对象呈现给观察者的一种客观方式,而非表象或经验直观。

[32]意义之所是如此的,在于弗雷格将意义视为永恒的抽象实体,它们拥有独立于实际的心智活动或语言使用者的逻辑和语义属性。[39] 参见[奥]维特根斯坦,[奥]弗里德里希•魏斯曼:《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徐为民,孙善春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33页。

但一般来说,符号、符号的意义和符号的意谓之间具有如此的联系,即一个符号对应着一个特定的意义,而一个特定的意义对应着一个特定的意谓,但一个给定的意谓(一个对象)并不仅仅隶属于一个符号。那么,事实与事物是什么关系呢?根据维特根斯坦在其他场合的表述,事实就是对事物的描述,因此事实本身就是对事物的一个认知判断。所不同的是,这些实际使用所生成的意义并非是完整的,真正完整的意义是通过理想化的言说者在意义的先验结构亦即逻辑结构中实现的。[7]由于分析判断的谓词是包含于主词之中的,所以一个为真的分析命题仅凭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而不需经验上的证据就可以得出。

[24]而语言不仅构成了思想的界限,也构成了世界的界限,先验地潜藏于其中的逻辑则提供了一个建构性的框架。(二)先验论证与意义内涵的世界 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康德致力于解决的问题是人类如何认知并获得客观知识。

首先,我们将《逻辑哲学论》中每个部分的首个论断摘抄出来,然后按原书顺序排列,得到如下内容: 1. 世界是就是实在的总体。而凯尔森的法哲学,无论最终是同意他抑或反对他,都能以之作为一个起点进行更为系统性的理论思考或提供以理解为前提的批判性进展。

也正是在这套体系之下,我们依照意义与理解来生活,而非匍匐在事实性的强力或权力意志之下。换言之,纯粹法理论欲使法律科学免受一切异质因素之干扰,此乃本理论在方法论上之根本。

作者:黄烈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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